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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调解制度》阅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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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几千年前,中国古人就产生了实现“和谐大同”的社会的理想,并为此设计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其核心莫过于采用一套有效的争议调处机制,即今天所谓之调解制度。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今天能够看到的关于调解的最早记载是舜主动出面对“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滨之渔者争坻”进行有效调处的故事。可见,华夏先民很早就认识到调解对社会和谐的作用。之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调解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和发展,几乎在历朝历代都设有专门负责调解的机构或人员。

  秦汉时,在乡一级设“秩、啬夫和三老”专司调解事务,调处不成再到县廷起诉。唐代则于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而且还明确规定调解是将纠纷交府县处理的前提。到元朝时调解已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元代还为调解及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取了一个特殊的名称——“告拦”。元朝法律同时规定通过审判官调解达成和解而再次起诉的案件,不允许有司再行受理。这就赋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以既判力和法律约束力,这是传统调解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到明清时期,我国古代调解制度发展到了极致。明代将儒家“无讼”观念付诸社会管理实践,调解自然继续充当民事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朱元璋就曾颁布敕令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里甲老人量断。”清代在沿袭明朝做法的同时,还将调处率纳入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这从某种程度上导致调解适用范围被不适当地扩大。据载,清嘉庆十五年至二十五年间,天津宝坻县自讼案的调解结案率竟高达90%。从上述调解演进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调解在一步步制度化的过程中,还逐渐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强制性特征。这种强制调解模式体现了统治者以此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考虑。中国古代调解也因此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道德教化功能。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特点鲜明。首先体现在中国古代调解的主动介入特性。中国传统调解实践大多具有某种主动介入的因素,即调解人出面调和纷争,并非基于双方的邀请而是多由调解人主动介入争议。(以下括号中的红色文字,原考题中没有节录:这从前述有关舜的调解记载中可以看出。这种主动介入的调解模式在中国传统的宗族生活背景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清代就曾有叔嫂之间因田产之争诉诸官府,双方亲友在官府开审前,主动出面调解,在查明争议真相的基础上劝说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平息纷争的案例。)其次是调解人在某些情况下的非中立性。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调解人主持调解时未必一定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受传统道德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看待问题。[比如在婆媳纠纷中,古代调解人大多会倾向于站在公婆一边而劝说媳妇作出更多让步。再者就是调解人的主导性。古代调解人大多都是带着自己对争议的看法和既定立场介入争议的(如“以和为贵”、“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等传统观念)]。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自然会以自己的价值观对调解结果施加影响。为了给调解人保留“面子”,当事人大多会听从调解人的建议。这些情形都是西方式调解体系中闻所未闻的。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发挥着积极的保障功能,是在“和谐大同”的传统社会的理想期待下诞生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B、被誉为“维护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调解制度源远流长,在历史发展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相对的完善。

  C、元朝对传统调解制度的发展功不可没,法律规定由审判官介入的调解,其结果虽有当选约束力,但仍有改判的可能。

  D、清朝时期的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定程序化更为严格,但也使调解的对象不合理地扩大,暴露出一定弊端。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3分)

  A、朱元璋颁布敕令规定,其目的在于发挥调解制度的道德功效,合调解双方尽量不走民事诉讼程序,避免更大的麻烦。

  B、与清朝相比,明朝调解制度调解的案件数理和案件结案率明显较低,充分反映出清朝社会矛盾更多,治理更为有力。

  C、明清时期的统治者对调解更加重视,并将原来的民间调解上升为法律规范的高度,强化了调解制度的政治色彩。

  D、中国传统调解模式能践行数千年并且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其中关键的因素在于长期沉淀下来的传统文化。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中国古代稳定封闭的小农经济决定了人们之间和平共处的重要性,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调解可以使当事人从繁冗的诉讼中解脱出来。

  B、清代曾有叔嫂之间因田产之争诉诸官府,在官府开审前,双方亲友主动出面调解,劝说双方各让一步,来平息纷争。

  C、在古代婆媳纠纷中,调解人大多会倾向于站在公婆一边而劝说媳妇作出更多的让步,调解难以不偏不倚。

  D、本文古代调解制度具有与我国古代调解制度不同的特点,它具有中立性等鲜明特点,调解可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谁是谁非的精确评断。

 

  参考答案

  1. C。原文说“通过审判官调解达成和解而再次起诉的案件,不允许有司再行受理……既判力和法律约束力”,不可能改判。

  2. B。清朝调解制度调解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结案率明显较高,与当时将调处率纳入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有关,而不是当时社会矛盾多。

  3. D。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中,调解人在某些情况下非中立,但不能说西方调解人就中立,也不能推断出可以给出精确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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