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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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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精选3篇)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篇1

  高一政治教学案2----8

  第一单元  单元复习知识一: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知识梳理

  错题再现一、国家性质是什么?   (知识链接 )   ①最大特点和本质: 

  ②民主的特点及表现                 人民民主专政         

  决             ③专政的对象和意义: 

  定             ④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二、公民与国家和谐统一的新关系的表现: 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力和自由 (知识连接)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一:            第二:      第三:2.公民必须履行政治性义务(知识连接)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二:第三:第四:注意:㈠为什么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㈡如何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请你判断并修正:(3分钟)1. XX年1月首批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农民工的“政治性崛起”表明人民民主有物质保障(  ) 2. 享受权利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 3. 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     ) 4. 国家制定的法律越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越受限制(    ) 请你探究1:XX年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在五大洲的21个城市,境内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传递。在传递过程中被一些不和谐因素所干扰。高位截肢的残疾人金晶用残弱的身躯奋力保护。在旧金山华人自费租飞机拉了一个“西藏永远是中国的一部分”的横幅,跟随这奥运圣火,令10多亿中华儿女心潮澎湃。中华儿女的行为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知识二: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知识梳理

  错题再现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 1.政治生活主要内容:(1)(2)(3)(4).2. 参与政治生活方式:(1)四种方式: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或渠道: (3):原因 理论原因: 意义: 公民而言: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表达意愿,维护自己合法利益,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和热情,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社会、国家而言:社会和谐,国家安定, 有利于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丰富民主形式,文明祥和的新社区创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3.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                                                        第二:                                              两者关系:    正确处理: 第三:                                              ①为什么?    ②如何做? 二、.中学生积极参与民主政治生活 请你判断并说明理由:(3分钟)1.到烈士陵园扫墓,纪念革命先烈是我们参与民主实践的活动(   )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明,最根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   ) 3.今年3月5日,两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通过间接选举、等额选举产生的。 (    ) 4.我国的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机关(   ) 5.民告官、民告民都是公民在行使监督权(    ) 直通两会在XX年“两会”期间,人民网开辟“两会有我”栏目,通过“我有问题问总理、写自己的提案议案、对部委工作有建议”等形式使公民从网上广泛参与“两会”。听证会、政务公开、“开门立法”基层政权直选试点、政风行风热线、近年来,我们越来越感受到,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越来越宽广。“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已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取向上述材料体现公民政治生活的哪些观点?知识三:综合探究:有序与无序的政治参与  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                                      民主选举 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坚持原则参与政治生活  民主决策 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民主管理 坚持党的领导                                                  民主监督

  四、请你动手画出本单元的知识树:

  五、限时训练:1.针对西方发达国家通过非法途径深入我国内地窃取我国居民基因资料的情况,国家出台了有关基因保护条例,要求我国公民自觉保护这一珍贵资料。这说明(     )a.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b.公民有维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c.公民有维护国家荣誉的义务 d.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义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一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目前,我国公民直接参与选举的活动有(   ) ①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②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举 ③省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④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3.今年两会期间,国内网站纷纷开设“两会直通车”,“网上大会堂”等论坛,网民热论国事。这表明(    ) ①网络有利于政府了解社情民意,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②政府应认真对待和采纳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③网络拓宽了民意反映渠道,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平台 ④依法行使表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4.某村民在村务公开栏上写对联“财清帐清村务清,风顺水顺民心顺”,横批为“村务公开好”。村务公开“好”在(   ) a.尊重和维护了农民的监督权 b.使农民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确立了农民的国家主人翁地位 d.增强了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 5.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晒”政治,“晒”也成了社会的政治生活形态,表明(  ) ①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 ②人民行使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③人民享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 ④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6. 有序政治参与的表现有(   ) ①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②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  ③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④人民行使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六、生活探究(XX高考,山东卷)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全省人民的共同参与,某校高一(3)班学生以“山东省基层群众自治状况”为课题,组成了研究性学习小组。该小组搜集到以下资料:从XX年9月到XX年2月,山东省81055个建制村中,已有80490个村通过投票选举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民参选率高达94.6%。该小组针对所搜集资料中蕴含的政治生活道理展开了热烈讨论。假如你是小组成员,请全面阐述自己的观点答: (1)中华儿女的行为是公民爱国主义的体现。       表现在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自觉履行政治义务即: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团结,  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3)每个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兴衰、民族兴旺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         ①我国国家性质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 •         ②村民选举村委会干部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较高的参选率说明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素养逐步提高。 •         ③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         (若答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等言之有理的答案,可酌情给分。)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篇2

  备考高效学习方案政治考点专项:政治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考点突破

  1.公民、国民、人民

  ①“公民”与“国民”在法律上一般属于同义语,都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②“公民”与“人民”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内容是不同的。在现阶段,我国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成年人和儿童在内。由此可见,“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但仍属于“公民”。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被选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2)选民及其资格

  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叫做选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现阶段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全国的人民代表则由间接选举产生。

  (4)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性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是关系到将国家权力委托给哪些人行使的重要问题,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健康条件和议政能力都比较好的公民当人民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知识拓展:正确理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让渡给这些自己选出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替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由于我国宪法有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是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这几方面内容:

  第一,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三,公民可以依法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5)公民如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行使选举权应出于公心,以人民利益为重,不能掺杂个人私利;要了解候选人的表现,在理性思考、判断的基础上,审慎行使选举权。

  ●误区警示

  对“选举权”认识的几个误区:

  (1)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一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二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三是精神病患者。

  (2)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解析:我国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既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让渡给自己选出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因此我国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没有直接选举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它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所以不具有国家机关性质。我国村民、居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种直接民主的好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逐步增强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提高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

  ●真题再现

  例题1 (•山东文综,19,4分)某小区有些居民晚上经常一起打牌娱乐,影响了一张姓居民的正常休息并引发争执。居民委员会就此召开居民会议,通过表决,会议作出了这些居民可以继续以原方式娱乐的决定。

  该决定      (  )

  a.错误,因为它没有吸纳张姓居民的意见

  b.正确,因为它是居民会议民主决策的结果

  c.错误,因为张姓居民的休息权受法律保护

  d.正确,因为居民的娱乐要求受法律保护

  点评:该居委会的决定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侵犯了居民的休息权,是错误的,故选c。

  例题2 (•广东单科,11,2分)“你对国家的热爱更高于你对职业和薪水的追求。”这是某媒体对姚明回国参加奥运会的高度评价。

  姚明的行为体现了我国公民   (  )

  a.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b.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c.坚持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对等的原则

  d.把个人命运与国家荣誉紧密联系在一起

  点评:“你对国家的热爱更高于你对职业和薪水的追求”这句话突出强调了个人对国家的义务,a符合题意。b和d均体现的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不符合题意,c本身表达错误。故选a。

  ●考点突破

  1.正确认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坚持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公民同违法侵权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

  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和平等地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3)对于该原则,需要明确这样几点:

  第一,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我国的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

  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法律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义则是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绝对的平等,这种主张是不切实际的。如,宪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

  第三,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公民。官官相护、询私枉法者最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第四,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如,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2.如何正确把握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与国家之间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即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第二,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

  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2)我国公民与国家和谐统一关系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从国家方面看,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其主要表现在: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惩罚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二,从公民方面看,我国公民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义务,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坚决同破坏国家利益行为进行斗争。

  第三,从公民与国家双方来看,都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公民与国家之所以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根本原因在于:

  我国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国家为人民着想、人民为国家着想这一新型的关系才能得以确立和发展。

  ●误区警示

  有人认为,义务需要自觉履行,权利可随意行使。

  解析:义务是一种责任,需要公民自觉履行,这是对的,权利作为公民享有的一种利益,可行使,也可放弃,但是绝不可随意行使,这种观点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认真行使,比如,某人为了追还他人欠自己的债,而采取绑架债务人家属方式迫使债务人还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真题再现

  例题 (•全国)某省制定的艾滋病防治和管理办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  )

  ①艾滋病病人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②艾滋病病人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③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

  ④艾滋病病人并没有特殊权利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点评:本题应选d。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和平等地适用法律。由此可见,①②④符合题意。③表述错误。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篇3

  关于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知识。

  ⑴、识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⑵、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监督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统一的。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以下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

  (2)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

  (3)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机构以及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过程目标:

  通过涉及诸多社会调查、资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等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熟悉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动能力。

  2、方法目标:

  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调查研究法,练习写作简单的调查研究报告,掌握基本的资料收集程序、途径和方法,学会辩证的、历史的、比较分析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感;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感情。

  2、态度目标:

  (1)、增强学生正确的民主权利与民主义务意识;

  (2)、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志向。

  (3)、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观念,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强法制观念、义务观念,珍惜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国家观念和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特别是要树立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做一个奉献于社会的高素质公民。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一)本节知识的逻辑结构及编写意图

  本节讲我国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国家制度的具体内容,它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框机构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说明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二框讲述了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在讲述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第三框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对权利与义务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又是对第一、二框的必然结论。

  本课的小结是本课的有机组成部分,小结让学生系统地、全面地把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基本观点。

  教材的逻辑结构体现了教材编写的原则之一--从宏观到微观,从原则到具体要求,逐渐过渡,逐步具体化,最终归宿在于对学生进行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教育

  (二)本节的重、难、热点解析: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性原则(重点和难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正确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本课的重点:

  对此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三,公民可依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点、易错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反对一切特权。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三)易混知识点:

  1、我国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仍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精神病例患者。

  2、选举权说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3、在我国,公民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不能只认为享受权利是当家作主的体现和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四)注意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

  (1)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从公民的权利来看:第一: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政治自由和监督权。国家保证人民的主人地位,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从公民的义务来看,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我国公民与国家和谐统一的关系具体要求是:第一,从国家方面看,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其主要表现在: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惩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二,从公民方面看,我国公民应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第三,从公民与国家双方来看,都应坚持以下三原则,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公民与国家之所以能形成和谐统一关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民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关于第二节的教法建议

  (一)本课有三个重要的原则,需要深刻理解这些知识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公民权利义务平等性的一种确认。这里的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非立法平等,也不指旨在消灭一切差别的绝对平均主义。

  2.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教师在讲解二者关系时,应结合宪法42条和46条指出有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3.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教师可从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来分析为何二者必须结合。

  (二)、在本节的教学中,需要注意两组不同但又易混淆的概念:

  1、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和人民在我国的区别主要有: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权利是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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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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