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通用3篇)
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篇1
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学目标 :
1、知识与能力:
在教学中,懂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制及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能列举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2、过程与方法:
在阅读宪法有关章节后,能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能对照社会生活的实际,大体说明宪法对我国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在教师的引领、帮助下,学生回顾先前知识,从而能说明我国法律是如何确保公民各方面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本框题的学习,能更清醒地意识到依宪治国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宣传宪法和法律;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将遵宪意识落实在行动上,按宪法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勇于同违宪行为做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宪法的尊严。
难点分析: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这是本框的一个难点,要尽可能地通过我国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帮助学生理解。
教法建议:
1、本框的内容,看似简单、枯燥,实际上同每个人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为了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引发学生兴趣,可以从简单的、贴近生活的问题引入。比如“你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利吗?”、“你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你是怎么知道的?”等等。
2、由于学生的法律知识有限,特别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了解的更少。在教学中,可以从学生熟悉的相关学科的一些学生已知的知识入手,引发对新知识的思考与探究。比如,让学生回忆在历史课上学到的一些知识――“五・四运动”。
3、在讲授“权利保障体制”时,最好用一些实际案例或xx大特别报道的节目,特别是一些相关的录像资料,让学生直接感受到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导入 新课:
“公民,你知道宪法吗”?若非要用这样的问题作一次调查,八成会让人感到有点可笑,因为,几乎每一个有基本常识的国人,大概没有不知道宪法的。
但诸多法学界专家却并不如此乐观,他们认为,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尚显薄弱,对宪法基本精神的了解、理解和运用都还远远不够。
宪法被置于神圣的高台,似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隔开了一段距离。
实例一:近年来不断听闻,一些超市无端怀疑顾客,甚至出现搜身、扣留等恶劣行为。这些事件虽诉诸法庭或被媒体披露,但争执中却很少有人提到“宪法”。其实,尽管宪法是“大法”不是细则,但我国现行宪法里已经有明文在案,“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实例二:有些商家或单位,白天挂上国旗晚上不降旗,个别的甚至很长时间根本不予理会,任其风吹雨打。问到有关负责人,竟回答说,“挂坏了,再换新的就是”。他根本不知道,属于宪法范畴的《国旗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按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不降旗是“违宪”,或许这会让很多人大吃一惊吧?
像这样的实例在我们的生活中司空见惯,当“违法”这个词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日常用语时,“违宪”对于公众却还有几分陌生。甚至在目前的高校,虽然法律系十分热门,但宪法专业却有些“门前冷落”。
倒是山东省滕州市一位普通女工的一件诉讼,让多年来高高在上的“宪法”,走下“神台”,走进公众关注的视野。
这位叫齐玉苓的女孩子发现,九年前,在考试中已经落选的一位同班同学冒用自己的名字读了自己报考的学校,而自己却因此与升学失之交臂。1999年2月,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当事人、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今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沿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对一起盗用他人名字上学的案件作出判决,齐玉苓赢得了自己的官司。同时,这起诉讼也成为我国第一起将宪法性权利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案例而受到广泛关注。
一位网民发表自己意见时还曾疑惑:“宪法还管这些事?”
“这是对宪法认识的一种误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说,过去很多人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与群众关系不大,群众的权力和利益是由法律保障的,这是片面的。我们说,宪法是根本大法,首先表明宪法也是法,它绝不是高高在上远离群众的宣言,而是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力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
不论这起案例是否能还有些值得商榷之处,但实际上,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你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宪法的保障。中国宪法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十分中肯地说,“宪法与每个人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宪法人们获得国家赋予的权利与自由。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是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是人权保障法。
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板书)
(一)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
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也是不可缺少的权利。我国设专章规定了公民享有二十多项自由和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参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
据《成都日报》报道 2002年6月21日下午,“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当事人蒋韬被四川大学法学院保送为该院研究生。同时,蒋韬获得由一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全额奖学金。
2001年12月23日,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学生蒋韬看到中国人民银行招录行员的启事,但其中一个条件让只有1.65米身高的他犯难―――“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蒋称,这是对身高在1.68米以下的男性公民和身高在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的侵害。2002年1月7日,蒋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维护自己的平等权。4月25日,此案开庭审理。
蒋的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认为,被告招录行员不属劳动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被告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与原告报名人之间不平等的人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属行政行为。被告关于身高资格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担任国家公职的合法权利。
人行成都分行代理人辩称,成都分行在报上刊登《招录行员启事》的行为,不是人行的行政行为,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人行没有侵犯原告的相关权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原告一方的蒋韬肯定胜诉。应教授称,作为中国宪法平等权利第一案,此案将起到司法改革前期的“触探”作用。
――《京华时报》 (2002年6月23日第08版)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立法保障。(板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还需要普通法律为其提供具体保障。二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百多部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
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
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板书)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两年诉讼终有结果调解成功厂家赔偿
震惊全国的“梅花K”黄柏胶囊致人损害系列案历经了两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后,
终于“跑”到终点。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就该案中毒最为严重、变成植物人的沈智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下达民事调解书。4月26日,广西金健制药厂按照协议约定已将赔偿金额160万元全部支付给沈智芳。
据调解书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1日,沈智芳在株洲庆云购物中心商场内金山大药房购买了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牌黄柏胶囊两盒。服用后,沈智芳出现头昏、呕吐等不适,出现中毒症状。从8月30日起,沈智芳的病情急剧变化,至今处于昏迷状态。
据查,株洲市先后有167人因服用“梅花K”后不同程度地中毒,酿成了2001年全国最大一起药物中毒案件。经鉴定,沈智芳中毒后致植物人状态,病情构成了一级作残,需终身医疗、护理及营养依赖;23岁的陈桂兰因服用“梅花K”中毒造成残疾,如今智力只相当于7岁小孩的水平,并永远丧失生育能力,家庭负债十余万元。事情发生后,沈智芳等60名受害人将该药的生产厂家广西金健制药厂和该药的商标所有人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
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律师制度、法律援助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小结: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国家权利保障的基础。我国法律在使公民权利合法化、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司法系统,都在向现代化社会的方向迈进,法制建设在顺利进行。
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篇2
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学目标 :
1、知识与能力:
在教学中,懂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制及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能列举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2、过程与方法:
在阅读宪法有关章节后,能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能对照社会生活的实际,大体说明宪法对我国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在教师的引领、帮助下,学生回顾先前知识,从而能说明我国法律是如何确保公民各方面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本框题的学习,能更清醒地意识到依宪治国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宣传宪法和法律;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将遵宪意识落实在行动上,按宪法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勇于同违宪行为做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宪法的尊严。
难点分析: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这是本框的一个难点,要尽可能地通过我国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帮助学生理解。
教法建议:
1、本框的内容,看似简单、枯燥,实际上同每个人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为了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引发学生兴趣,可以从简单的、贴近生活的问题引入。比如“你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利吗?”、“你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你是怎么知道的?”等等。
2、由于学生的法律知识有限,特别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了解的更少。在教学中,可以从学生熟悉的相关学科的一些学生已知的知识入手,引发对新知识的思考与探究。比如,让学生回忆在历史课上学到的一些知识――“五・四运动”。
3、在讲授“权利保障体制”时,最好用一些实际案例或xx大特别报道的节目,特别是一些相关的录像资料,让学生直接感受到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导入 新课:
“公民,你知道宪法吗”?若非要用这样的问题作一次调查,八成会让人感到有点可笑,因为,几乎每一个有基本常识的国人,大概没有不知道宪法的。
但诸多法学界专家却并不如此乐观,他们认为,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尚显薄弱,对宪法基本精神的了解、理解和运用都还远远不够。
宪法被置于神圣的高台,似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隔开了一段距离。
实例一:近年来不断听闻,一些超市无端怀疑顾客,甚至出现搜身、扣留等恶劣行为。这些事件虽诉诸法庭或被媒体披露,但争执中却很少有人提到“宪法”。其实,尽管宪法是“大法”不是细则,但我国现行宪法里已经有明文在案,“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实例二:有些商家或单位,白天挂上国旗晚上不降旗,个别的甚至很长时间根本不予理会,任其风吹雨打。问到有关负责人,竟回答说,“挂坏了,再换新的就是”。他根本不知道,属于宪法范畴的《国旗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按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不降旗是“违宪”,或许这会让很多人大吃一惊吧?
像这样的实例在我们的生活中司空见惯,当“违法”这个词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日常用语时,“违宪”对于公众却还有几分陌生。甚至在目前的高校,虽然法律系十分热门,但宪法专业却有些“门前冷落”。
倒是山东省滕州市一位普通女工的一件诉讼,让多年来高高在上的“宪法”,走下“神台”,走进公众关注的视野。
这位叫齐玉苓的女孩子发现,九年前,在考试中已经落选的一位同班同学冒用自己的名字读了自己报考的学校,而自己却因此与升学失之交臂。1999年2月,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当事人、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今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沿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对一起盗用他人名字上学的案件作出判决,齐玉苓赢得了自己的官司。同时,这起诉讼也成为我国第一起将宪法性权利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案例而受到广泛关注。
一位网民发表自己意见时还曾疑惑:“宪法还管这些事?”
“这是对宪法认识的一种误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说,过去很多人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与群众关系不大,群众的权力和利益是由法律保障的,这是片面的。我们说,宪法是根本大法,首先表明宪法也是法,它绝不是高高在上远离群众的宣言,而是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力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
不论这起案例是否能还有些值得商榷之处,但实际上,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你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宪法的保障。中国宪法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十分中肯地说,“宪法与每个人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宪法人们获得国家赋予的权利与自由。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是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是人权保障法。
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板书)
(一)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
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也是不可缺少的权利。我国设专章规定了公民享有二十多项自由和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参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
据《成都日报》报道 2002年6月21日下午,“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当事人蒋韬被四川大学法学院保送为该院研究生。同时,蒋韬获得由一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全额奖学金。
2001年12月23日,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学生蒋韬看到中国人民银行招录行员的启事,但其中一个条件让只有1.65米身高的他犯难―――“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蒋称,这是对身高在1.68米以下的男性公民和身高在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的侵害。2002年1月7日,蒋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维护自己的平等权。4月25日,此案开庭审理。
蒋的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认为,被告招录行员不属劳动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被告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与原告报名人之间不平等的人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属行政行为。被告关于身高资格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担任国家公职的合法权利。
人行成都分行代理人辩称,成都分行在报上刊登《招录行员启事》的行为,不是人行的行政行为,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人行没有侵犯原告的相关权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原告一方的蒋韬肯定胜诉。应教授称,作为中国宪法平等权利第一案,此案将起到司法改革前期的“触探”作用。
――《京华时报》 (2002年6月23日第08版)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立法保障。(板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还需要普通法律为其提供具体保障。二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百多部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
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
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板书)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两年诉讼终有结果调解成功厂家赔偿
震惊全国的“梅花K”黄柏胶囊致人损害系列案历经了两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后,
终于“跑”到终点。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就该案中毒最为严重、变成植物人的沈智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下达民事调解书。4月26日,广西金健制药厂按照协议约定已将赔偿金额160万元全部支付给沈智芳。
据调解书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1日,沈智芳在株洲庆云购物中心商场内金山大药房购买了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牌黄柏胶囊两盒。服用后,沈智芳出现头昏、呕吐等不适,出现中毒症状。从8月30日起,沈智芳的病情急剧变化,至今处于昏迷状态。
据查,株洲市先后有167人因服用“梅花K”后不同程度地中毒,酿成了2001年全国最大一起药物中毒案件。经鉴定,沈智芳中毒后致植物人状态,病情构成了一级作残,需终身医疗、护理及营养依赖;23岁的陈桂兰因服用“梅花K”中毒造成残疾,如今智力只相当于7岁小孩的水平,并永远丧失生育能力,家庭负债十余万元。事情发生后,沈智芳等60名受害人将该药的生产厂家广西金健制药厂和该药的商标所有人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
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律师制度、法律援助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小结: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国家权利保障的基础。我国法律在使公民权利合法化、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司法系统,都在向现代化社会的方向迈进,法制建设在顺利进行。
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篇3
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学目标 :
1、知识与能力:
在教学中,懂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制及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能列举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2、过程与方法:
在阅读宪法有关章节后,能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能对照社会生活的实际,大体说明宪法对我国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在教师的引领、帮助下,学生回顾先前知识,从而能说明我国法律是如何确保公民各方面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本框题的学习,能更清醒地意识到依宪治国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宣传宪法和法律;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将遵宪意识落实在行动上,按宪法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勇于同违宪行为做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宪法的尊严。
难点分析: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这是本框的一个难点,要尽可能地通过我国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帮助学生理解。
教法建议:
1、本框的内容,看似简单、枯燥,实际上同每个人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为了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引发学生兴趣,可以从简单的、贴近生活的问题引入。比如“你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利吗?”、“你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你是怎么知道的?”等等。
2、由于学生的法律知识有限,特别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了解的更少。在教学中,可以从学生熟悉的相关学科的一些学生已知的知识入手,引发对新知识的思考与探究。比如,让学生回忆在历史课上学到的一些知识――“五・四运动”。
3、在讲授“权利保障体制”时,最好用一些实际案例或xx大特别报道的节目,特别是一些相关的录像资料,让学生直接感受到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导入 新课:
“公民,你知道宪法吗”?若非要用这样的问题作一次调查,八成会让人感到有点可笑,因为,几乎每一个有基本常识的国人,大概没有不知道宪法的。
但诸多法学界专家却并不如此乐观,他们认为,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尚显薄弱,对宪法基本精神的了解、理解和运用都还远远不够。
宪法被置于神圣的高台,似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隔开了一段距离。
实例一:近年来不断听闻,一些超市无端怀疑顾客,甚至出现搜身、扣留等恶劣行为。这些事件虽诉诸法庭或被媒体披露,但争执中却很少有人提到“宪法”。其实,尽管宪法是“大法”不是细则,但我国现行宪法里已经有明文在案,“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实例二:有些商家或单位,白天挂上国旗晚上不降旗,个别的甚至很长时间根本不予理会,任其风吹雨打。问到有关负责人,竟回答说,“挂坏了,再换新的就是”。他根本不知道,属于宪法范畴的《国旗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按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不降旗是“违宪”,或许这会让很多人大吃一惊吧?
像这样的实例在我们的生活中司空见惯,当“违法”这个词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日常用语时,“违宪”对于公众却还有几分陌生。甚至在目前的高校,虽然法律系十分热门,但宪法专业却有些“门前冷落”。
倒是山东省滕州市一位普通女工的一件诉讼,让多年来高高在上的“宪法”,走下“神台”,走进公众关注的视野。
这位叫齐玉苓的女孩子发现,九年前,在考试中已经落选的一位同班同学冒用自己的名字读了自己报考的学校,而自己却因此与升学失之交臂。1999年2月,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当事人、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今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沿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对一起盗用他人名字上学的案件作出判决,齐玉苓赢得了自己的官司。同时,这起诉讼也成为我国第一起将宪法性权利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案例而受到广泛关注。
一位网民发表自己意见时还曾疑惑:“宪法还管这些事?”
“这是对宪法认识的一种误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说,过去很多人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与群众关系不大,群众的权力和利益是由法律保障的,这是片面的。我们说,宪法是根本大法,首先表明宪法也是法,它绝不是高高在上远离群众的宣言,而是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力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
不论这起案例是否能还有些值得商榷之处,但实际上,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你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宪法的保障。中国宪法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十分中肯地说,“宪法与每个人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宪法人们获得国家赋予的权利与自由。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是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是人权保障法。
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板书)
(一)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
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也是不可缺少的权利。我国设专章规定了公民享有二十多项自由和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参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
据《成都日报》报道 2002年6月21日下午,“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当事人蒋韬被四川大学法学院保送为该院研究生。同时,蒋韬获得由一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全额奖学金。
2001年12月23日,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学生蒋韬看到中国人民银行招录行员的启事,但其中一个条件让只有1.65米身高的他犯难―――“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蒋称,这是对身高在1.68米以下的男性公民和身高在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的侵害。2002年1月7日,蒋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维护自己的平等权。4月25日,此案开庭审理。
蒋的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认为,被告招录行员不属劳动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被告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与原告报名人之间不平等的人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属行政行为。被告关于身高资格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担任国家公职的合法权利。
人行成都分行代理人辩称,成都分行在报上刊登《招录行员启事》的行为,不是人行的行政行为,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人行没有侵犯原告的相关权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原告一方的蒋韬肯定胜诉。应教授称,作为中国宪法平等权利第一案,此案将起到司法改革前期的“触探”作用。
――《京华时报》 (2002年6月23日第08版)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立法保障。(板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还需要普通法律为其提供具体保障。二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百多部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
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
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板书)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两年诉讼终有结果调解成功厂家赔偿
震惊全国的“梅花K”黄柏胶囊致人损害系列案历经了两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后,
终于“跑”到终点。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就该案中毒最为严重、变成植物人的沈智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下达民事调解书。4月26日,广西金健制药厂按照协议约定已将赔偿金额160万元全部支付给沈智芳。
据调解书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1日,沈智芳在株洲庆云购物中心商场内金山大药房购买了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牌黄柏胶囊两盒。服用后,沈智芳出现头昏、呕吐等不适,出现中毒症状。从8月30日起,沈智芳的病情急剧变化,至今处于昏迷状态。
据查,株洲市先后有167人因服用“梅花K”后不同程度地中毒,酿成了2001年全国最大一起药物中毒案件。经鉴定,沈智芳中毒后致植物人状态,病情构成了一级作残,需终身医疗、护理及营养依赖;23岁的陈桂兰因服用“梅花K”中毒造成残疾,如今智力只相当于7岁小孩的水平,并永远丧失生育能力,家庭负债十余万元。事情发生后,沈智芳等60名受害人将该药的生产厂家广西金健制药厂和该药的商标所有人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
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律师制度、法律援助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小结: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国家权利保障的基础。我国法律在使公民权利合法化、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司法系统,都在向现代化社会的方向迈进,法制建设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