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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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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学设计(二)

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学设计(二)
导入新课

同学们,家庭是每个人憩息傍依的港湾,它的和睦美满不但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也是一个人成长的乐园,它需要每个家庭成员做出努力,尽到自己的义务。所以我们必须清楚在家庭中公民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下面让我们共同学习——

二、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板书)

讲授新课

(引导学生看教材第21页最后一段。)

(1)什么是家庭?

(2)家庭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3)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指导学生划书。)

那么,家庭成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如何产生的呢?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板书)

(1)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板书)

(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教材22页第一自然段。)

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等。

我们生活的周围有许多人是通过收养和被收养而与他人建立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这种收养关系是随便形成的吗?不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引导学生阅读教材,了解相关内容。)

(2)法律特征(板书)

收养关系的确立,标志着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呢?有别于生父母与生子女的关系吗?请同学们看下面的材料。

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22页,第2自然段,并画下来。)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当收养关系成立,生父母关系即消除。养父母、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同血亲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相同。法律上还对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予以保护。

我们了解了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后,再来进一步深入学习了解父母子女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首先来看父母对子女负有什么样的义务。

2.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板书)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板书)

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主要是指父母在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地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等。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有关内容,了解我国法律对父母抚养义务的详细规定,然后对下列案件进行审判、裁决。

材料:李真强的父母离婚后,真强选择了和父亲共同生活。真强和父亲生活在一起,艰苦了很多。多少次,真强一口饭没吃就去了学校上学,真强再也忍不下去了,就跑到母亲的住处,要求跟母亲生活。母亲虽然生活窘迫,以卖菜为生,但是对真强照顾得很好。一天,母亲对真强说:“你跟我住,就跟我姓刘吧!”李父听说这个消息后就再也不给真强钱了。又一学期开学了,真强找到父亲要学费、书本费。其父说:“我有两个条件,第一,你回来住;第二,不能姓刘。”真强的班主任知道此事后找到了真强,对他说:“你所说的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真强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了法庭。

假设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此案呢?(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不能因离婚而消除,也不应该附带其他条件。一方面,真强的父亲以姓氏问题为由,拒绝抚养费用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每个公民都拥有姓名权,这不应该成为拒绝抚养的理由。所以,假如我是法官,我判真强的父亲继续支付其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那么对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一概不抚养呢?请同学们看教材23页第一自然段。然后思考下面的问题:

材料:白玉今年芳龄19,正值青春韶华,为实现自己的作家梦在大学里苦读。天有不测风云,白玉在体检中被查出患有骨癌,父母开始时积极为其治疗,可是一个月过后,母亲的态度就让白玉的心冷到了冰点,母亲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令白玉回家。遭到白玉的拒绝后,母亲狠心地把白玉一个人抛弃于医院,陪伴白玉的只有其好友。在社会的帮助下,白玉的医疗费用得到了解决,病情得到控制,但白玉的右腿已被截肢,无独立生活能力,而其母亲以白玉已成年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无奈之下,白玉将母亲告上法庭。

请同学们说一下白玉母亲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白玉母亲的做法是不对的。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的要求,而且触犯了法律。尽管白玉已成年,但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其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这也是为人父母的责任。

下面我们来学习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2)教育义务(板书)

父母的一言一行、思想品德、情操、境界等都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家庭教育对子女思想品质、性格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父母应该怎样履行这些义务呢?请同学们结合第六课所学的有关知识谈谈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教材23页最后一段的内容。)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老师,对子女思想品质、性格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父母用“四有”和“五爱”教育子女,使我们德、智、体诸方面得到了发展。问:说说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包括哪些方面?(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3)保护义务(板书)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包括:①用法律和道德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也就是说,教给子女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学会做什么。②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安全不受伤害,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父母给了我们生命,给了我们智慧和力量,给了我们知识,给了我们希望。我们要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敬父母,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板书)

问:为什么说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学们看完教材24页内容,便知道了这个原因。)

问:应当怎样赡养扶助父母,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汉语中“孝敬”一词有二层含义:一是尊敬长辈;二是指将物品献给长辈,表示敬意。那么,按照法律,又应当怎样做呢?

(1)要承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板书)

无论父母有否经济收入,都应当表示自己的一份敬意。对于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所给老人的生活费标准,不能低于当生活标准。如;北京市210元到290元。

(2)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慰藉(板书)

子女要帮助父母做一些家务,带父母散步、购物、逛公园等,使他们生活安逸。“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当父母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给他们精神上的抚慰及物质上的支持,这是中华民族代相传的家庭美德,也是法律赋予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义务。

你们知道吗?在世界其他国家,人们同样珍重父母的养育之恩。“父亲节”、“母亲节”,由来已久。联合国自1990年起,把每年10月1日定为“国际老人节”,1999年为国际老人年。还有山东济南市第一中学,自定节日——“孝敬日”。该校规定父母生日、“三八”妇女节、每周日为“孝敬日”,

每位同学都尽已所能。但是也有相反的事例:

案例:张老太出生在江西某山区一个大户人家。她出嫁时,父母给了她许多金银首饰和几万元现金。婚后张老太生下独生子阿禄。阿禄长大不走正道。他结婚后,嫌父母在身边碍手碍脚,逼父母分了家,赶他们住破房子。阿禄他爹下田干活被毒蛇咬死。张老太双目失明。阿禄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李村小学学雷锋小组的同学每天轮流为老人服务。老人临终前,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她的首饰和现金全部赠送给李村小学扩建校舍。

问:①阿禄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②阿禄依法应受到什么制裁?③张老太“赠物”做法对吗?为什么?

教师帮助学生回答所提问题。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父母有权通过子女的单位或其他部门调解;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对拒绝赡养父母的行为,会受到依法制裁。

课堂小结

通过学习,我们了解了家庭成员中父母子女分别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建立美满家庭的基础,愿各位同学在生活中能依法自觉孝敬父母,承担应尽的义务,让亲情充溢整个家庭,让家庭生活充满爱的阳光。

最后,让我们共同欣赏一首饱含深情的歌曲《懂你》,听满文军娓娓道来关于母爱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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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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