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同步训练/简答卷
1.简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国内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由于: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网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规范,达成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筹备条件。
2.简述国内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
答:现在,国内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所有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所有积极原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达成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守卫世界和平服务。
3.简述当代各国宪法调整国家经济规范的特征。
答: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宪法常见对经济规范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了相应规定,其特征主要表目前: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到经济计划对进步国民经济的要紧用途,并以宪法加以一定。福利政策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规范的最主要部分,并被规定在宪法中。愈加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经济环境的建设和改变,并将它写入宪法。为了摆脱苏联经济模式,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些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宪法所确定的经济规范具备“泛社会主义”倾向。
论述题
1.论国内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规范的规定
答:文化规范一向是国内宪法的要紧内容之一。国内现行《宪法》对文化规范的规定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主要表目前:
文化建设是国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紧内容。宪法修正案第18条指出,国内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文化现代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要紧内容。
国家进步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进步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升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进步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进步学前教育。国家进步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员工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进步科学事业。《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进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常识,奖励科学研究成就和技术创造创造。
国家进步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进步医疗卫生事业,进步现代医药和国内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拓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进步体育事业,拓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国家进步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进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拓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要紧历史文化遗产。
加大思想道德建设。《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拟定和实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2.试论国内现行《宪法》对国内经济规范基础的保障条约。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国内经济规范的基础。国内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规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国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规范基础的保障条约,即体目前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全民所有制。在国内,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可以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国内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国内国民经济的性质和进步水平,控制着国内国民经济的命脉,是国内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备极为关键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进步。”因为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进步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是国家所有些,是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一同所有些一种所有制形式。国内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将来得到了巨大进步,在国内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要紧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进步。”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是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是国家所有些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国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内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达成。国内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同进步的基本经济规范。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首要条件下,国内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达成形式的多元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达成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内经济规范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