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要求,建立健全课后服务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实现有需求的学生都能享受高质量的课后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后服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帮助家长缓解接送难、看护难等,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落实“五育并举”。
第三条 课后服务是落实全面育人要求、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要的重要举措。学校要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实际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要将课后服务作为培育彰显学校办学特色、促进教育均衡的重要手段,不断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展课后服务形式,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学校育人水平,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第二章 服务定位、对象和时间
第四条 服务定位。指学校在完成国家课程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由学校为主承担、基于学生自愿、面向有需求的学生、具有公益属性、非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课后育人服务。主要包括:课后服务、初中晚自习服务、免费线上学习服务、以及为在校学生配套提供的午餐和午休服务等。
第五条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所有在籍学生,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独立的小学、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等其他学校。
第六条 服务时间。课后服务主要在教学日放学后进行,一般每天不少于2小时,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课后服务供学生和家长选择。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晚自习服务。支持各地各校从实际出发,创造条件在双休日、寒暑假等假期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托管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七条 课后服务。包括课后托管服务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供学生自主选择参加,尽可能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课后托管服务。指学校在教学日下午放学后为有需求的家庭和学生提供在校学生托管服务。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延时托管服务以看护为主。
课后兴趣活动服务。指学校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等假期为有需求的家庭和学生提供兴趣活动类托管服务。寒暑假托管服务可分期安排,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集中安排,学校要统筹安排好双休日及寒暑假托管服务时间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二,确保学生能充分享受假日生活。
第八条 初中晚自习服务。初中学校在教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初中晚自习服务基于学校自主、学生自愿前提,主要为部分确有需求的学生自主学习提供场地和条件。非寄宿制初中学生在校晚自习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寄宿制初中晚自习安排应充分保障学生寝前准备与睡眠时间,原则上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第九条 免费线上学习服务。各地各校要围绕德智体美劳五育内容,征集和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积极利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江西省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智慧作业和各地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等,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教育资源。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优秀教师录制优质网课、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帮助学生释疑解惑,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要教育引导学生合理用好免费线上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条 在校午餐、午休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应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餐和午休服务。午餐可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或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集体配餐企业进行配送。学校没有餐厅供学生集体用餐的,要利用教室等场所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并指导学生做好午餐的自我管理。学生午休时间为午餐后至下午上课前,一般安排在本班教室,或经过改造具备午休条件的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室、体育馆等场所。学生午休场所应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条件较好的午休场所应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
第四章 资源支撑
第十一条 整合校内外资源。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内师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开展各类课后服务活动。课后服务应主要由本校教师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教师专业特长,做好相关培训,提升课后服务能力。学校师资不足的,可聘任师德师风高尚的退休教师、道德素养崇高且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参与。鼓励学校优秀教师到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工作并参与课后服务。要将课后服务活动(课程)研究开发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与校本特色课程开发紧密结合,充分挖掘利用校内外资源,丰富课后服务活动内容形式。
第十二条 丰富服务内容。课后服务要坚持立德树人鲜明导向,大力发展素质教育,积极开展各种课后育人活动,提高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学校要结合学生成长需求、学校办学特色,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开发丰富多样的课程;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学段要求和学校实际等情况,分年级、分层次、系统性、个性化统筹开设课后服务课程,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让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
第十三条 拓宽服务渠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宣传、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体育等部门,科协、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村(居)委员会、社区等,充分利用好当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展览中心、红色景点、研学基地、乡村文化礼堂、村(社区)儿童之家等各类教育资源,组织专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开展公益性课后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探索引进第三方服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求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服务参与,但不得参与校内学科类教学和服务。第三方服务引入须为非学科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明确入口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学校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引入的免费或公益性质第三方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不得另外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强对引入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严防“一包了之”。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制定落实方案。各地要制定完善课后服务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做到“一县一策”。学校要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和落实本校课后服务有关工作。要在广泛征求学生、教师、家长等群体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一校一案”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组织、责任分工、制度要求、保障措施、教职工激励办法等内容。要以学期为单位编制课后服务计划,提前告知家长活动内容、费用来源、监督渠道及家校责任,引导学生积极自愿参与。
第十六条 建立反馈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覆盖保障、质量内容、学生及家长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评先创优和校长职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建立意见征集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家长关于课后服务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组织热心家长到校内开展志愿活动,对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学校应允许学生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活动(课程)计划。
第十七条 加强规范管理。学校课后服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引进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等事项要全面公开,接受监督。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课后服务规范管理,统筹做好课后服务师资、课程、场地安排等,优化课后服务排课、选课、上课、巡课、评课等全流程管理。对于聘任的非在校师资和引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师资,要开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并建立管理台账,强化师德师风管理。课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或不参加,严禁借课后服务名义讲授新课、违规集体补课、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借课后服务名义乱发教师补贴。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明确工作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抓好统筹协调,全面指导学校课后服务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课后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管。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推课后服务开展。
第十九条 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完善课后服务成本分担机制,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课后服务经费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具体开支范围由当地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学校要健全课后服务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地财政部门要对照成本分担机制,统筹安排资金做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鼓励社会捐赠、志愿者服务,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地要确保学校场所及设施无偿向参与课后服务的学生开放,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线上学习资源”“午休服务费”“初中晚自习服务费”等;不得向在校寄宿学生收取教学日放学后托管服务费。民办寄宿制学校开展双休日及寒暑假托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他课后服务不得收费。学校午餐费要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学制定收费标准。课后服务采取服务性收费筹措经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直学校参照所在县区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扣减财政补助制定本地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正常教学课时时长核定,课后服务实际时长与正常教学时长不一致的,由学校按比例折算。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双休日及寒暑假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参照执行。
学校应通过网站、收费场所、公开媒体等途径,将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课时时长、收费标准、教师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开支渠道,避免增加学生家庭负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减免。课后服务费按月收取,如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教师取酬。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与课后服务报酬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核定补助标准,可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也可以由学校“一校一案”自行确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在教师绩效工资中增设课后服务补助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对学校外聘的参与课后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员,可根据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协议,支出有关劳务报酬。费用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完善有关激励措施,在工作量计算、评先创优、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学校可统筹安排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弹性上下班”,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安全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课后服务安全工作机制,把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延伸至课后服务期间,强化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制定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放学护送等制度,确保师生安全。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保险部门,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学校要积极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四条 强化督导查处。把各地各校开展课后服务情况纳入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内容,纳入学校考核体系,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课后服务开展情况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任务,责任督学要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经常性督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学校或教师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校要采用多种方式向全体教师、学生、家长广泛深入宣传“双减”政策和开展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典型宣传,积极报道区域、学校优秀典型案例和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先进事迹,弘扬正能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和支持课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要求出台,按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