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中小学校服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同时提出,学校可探索学生校服循环使用,创新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减少资源浪费。
《意见》明确,中小学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或捆绑销售;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校服管理和采购办法,按照学生自愿原则,制定本区校服选用采购规范流程,明确校服执行标准、采购时段及套数、定价机制、收费要求等内容。
新出台的校服管理意见提出,要培育绿色环保节约理念,探索学生校服循环使用模式,创新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厉行勤俭节约,减少资源浪费。同时,学校要对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意见》还指出,各校要建立由学生、家长、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全程参与款式设计、面料选择、颜色确定、功能需求、价格范围、采购方式、售后服务等选用采购环节,充分保障学生和家长对校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此外,各校选用校服实行“双送检”制度,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检验费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建立完善中小学生校服(以下统称“校服”)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服管理,充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对校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校服管理水平,确保校服质量安全,根据教育部及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站位
1.加强校服规范管理,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现实需要,也是引领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校服监管机制,促进校服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实现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
二、严格履行职责
2.校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程序公开、严格标准、学生自愿”的原则,建立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工协作、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校服工作,制定校服工作有关政策,规范指导、监督协调区教育行政部门校服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学校、校服企业等共同做好校服管理与服务工作。
4.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统一领导、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本区校服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校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职责,建立健全属地校服管理制度,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工作全流程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区级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现选用的校服企业名单。
5.中小学校要严格履行校服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将校服管理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校服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加强中小学生着装礼仪规范教育,充分发挥校服德育载体、管理抓手作用。
6.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校服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及时公布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校服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选用管理
7.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各区校服管理和采购办法,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明确校服工作管理和选用采购的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制定本区校服选用采购规范流程,明确校服执行标准、采购时段及套数、定价机制、收费要求等内容;建立选用采购工作台账管理、合同备案及信息通报制度;要用好信息化手段,提升日常监管能力。
8.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校服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大多数家长的意见,决定学校是否选用校服及采用何种校服,完成校服采购工作后,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采购评审工作。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全过程监督。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四、规范采购流程
9.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校服选用及采购具体模式,完善校服管理有关制度规范,依法制订校服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和统一采购合同。参考教育部《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范例》,就选用采购流程、定价机制、收费要求、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0.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监督,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采用代收费模式进行校服采购的学校,按照公开竞争原则,组建校服选用组织开展校服采购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校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对本区校服企业采取地方保护,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供应商进入本区市场。
11.采购校服的学校要切实承担校服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校服选用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服选用采购工作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质量价格监督办法,广泛征询家长和学生意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特别是学校集体决策、征集采购意向、组建选用组织、发布采购需求、确定供货企业、公示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校服检查验收、售后服务监督等各环节要分工明确,压实责任,过程性资料要全部存档备查。
五、严格质量监管
12.校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区、学校、企业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鼓励在校服招标采购、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13.校服供应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明标识”制度。中小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要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选购的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应实行“双送检”制度,检验费用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
14.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校服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企业,处罚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对社会公示,并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5.校服企业要切实履行校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校服标准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校服企业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指导,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抽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
六、强化联动协作
16.校服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环节多、社会影响面大。各区应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机制,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由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17.要培育绿色环保节约理念,探索学生校服循环使用模式,创新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厉行勤俭节约,减少资源浪费。
18.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学校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七、强化监督问责
19.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中小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违反程序进行校服选购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对统一购买、接收校服的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未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对由供货企业直接供货至采购单位未尽到提醒验货义务,导致学生购买到质量不合格校服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指导学校建立校服质量问题报告制度,发现校服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并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对有质量问题的校服进行调查处理。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0.市场监管部门有序开展本市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校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定期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企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2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校服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对在校服工作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收取回扣、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服务保障
22.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督促学校加强对校服工作的管理,指导学校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学校和校服企业,并作为是否续签合同及今后采购的评价参考。学生和家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